(2024)粤7101民初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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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683号
广东聚兴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聚兴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在线博彩》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聚兴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170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7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3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3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在线博彩》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5元,由被告广东聚兴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15元,由被告广东聚兴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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