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执异3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3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执异39号
徐焰、唐健超、陈颖钧:
本院在执行黄运河、姚泽坚与徐焰、唐健超、陈颖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黄运河、姚泽坚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在线博彩》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答辩状等材料。申请事项如下:一、追加三被申请人徐焰、唐健超、陈颖钧为(2023)粤7101执63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要求被申请人徐焰在未出资的640.5万元股权限额内对广州市建超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两申请人的281365.57元工程款及违约金(以281365.57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承担赔偿责任;三、要求被申请人唐健超对广州市建超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两申请人的上述281365.57元工程款和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四、要求被申请人陈颖钧对广州市建超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两申请人的上述281365.57元工程款和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董韵岚020-37890978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